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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體育仲裁究竟有多重要?
公眾號 | 互聯網+體育
作者 | Aixli
全國“兩會”正式落下帷幕。其中的多項提議均與體育有關,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也多次被提及。對運動員維權來說,這或許是一次機遇。
從去年到今年的孫楊“興奮劑”事件持續發酵,后續該如何發展?昔日中超勁旅面臨欠薪事件,球員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誰又該為此負責?CBA裁判連續出現的錯判、漏判事件,如果聯賽、協會作出相關處罰決定之后,俱樂部無法接受,誰該來化解矛盾?
此類事件頻發的背后,體育仲裁制度在運動員維權時,扮演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我國目前的體育仲裁制度并不健全。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認為,體育仲裁在體育法中有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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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至今仍然沒有建立專業的體育仲裁制度,嚴重制約了職業體育的發展,而體育仲裁是解決體育領域特別是職業體育中特殊類型糾紛的有效手段。
那么,體育仲裁對于中國體育發展有多重要?體育仲裁制度應該怎樣完善?這些都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 1 —
如果沒有體育仲裁,孫楊案可能不會翻
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張笑世曾表示,體育仲裁作為解決體育行業內部糾紛和爭議的有效手段,通過廣受關注的孫楊聽證會再次呈現在世人面前。
中國游泳隊名將孫楊在2018年一次賽外藥檢中,因為對相關檢測人員的資質存在疑問,而負責那次藥檢的檢測機構又無法臨時替換具有完備授權文件的檢測人員,最后藥檢以失敗告終。
這就是后來引發高度關注所謂的“孫楊暴力抗檢事件”。第一次判決,孫楊被判處禁賽八年。對于一名運動員來說,這也就意味著職業生涯的終結。
本次案件的爭議在于:藥檢的檢測人員是否存在資質漏洞,孫楊是否拒絕檢測。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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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上訴瑞士聯邦法院稱,國際仲裁法庭的一名仲裁員存在種族歧視嫌疑,但毫無疑問,案件的審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發揮了關鍵作用。也可以說,如果沒有體育仲裁,孫楊或許不能有后來翻案的機會。
體育界的爭議并不在少數,孫楊案也給中國體育仲裁的發展提出了思考,并受到多方關注。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危羿霖律師告訴互聯網+體育:“希望我國可以建立一支精通外語及國際賽事相關規定的專業體育法律人才隊伍,為我國體育健兒征戰國際賽場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那么對于中國體育事業發展來說,體育仲裁在其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呢?“守門員!”危羿霖是這樣形容的。
他表示,目前我國體育產業的職業化程度還不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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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協會還未設立專門的爭議解決機構。
但隨著中國體育職業化進程,同時即將舉辦冬奧會和亞運會,各類與體育有關的爭議也肯定越來越多。以中超為例,資料顯示,去年中超第一階段截至14輪過后,對于場上裁判的判罰申訴就達到9次,這些對判罰的不滿都直接傳遞給了中國足協。
在此情況下,就需要體育仲裁機構作為“守門員”,在守住合法底線的前提下協調爭議各方解決問題,從而促進體育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國的體育產業發展本身尚處于初級階段,缺少充分參與國際體育爭議解決的經驗和人才儲備,孫楊事件也給足了經驗和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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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我們開始重視和研究規則。
目前,國內已有一些體育仲裁形式的出現,比如中國足球協會設有內部仲裁制度,但也有觀點認為,真正的體育仲裁機構應該是獨立的第三方。
今年1月,前重慶當代球員劉衛東發表討薪公開信后,再度發文表示,重慶當代俱樂部已經按照中國足協的仲裁結果向其支付了解約前的薪酬。
可見,中國足協的仲裁達成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國內行業協會內部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只在行業內適用,如果俱樂部不繼續在中國足協注冊,就不會受到行業裁決書的限制,爭議無法通過仲裁委員會解決,此時球員們將無從求告。
因此,國內現有的體育仲裁形式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 2 —
該如何合法合規地保障運動員和俱樂部權益?
如果中超外援遇到糾紛,可以上訴到國際足聯、CAS(國際仲裁法庭)等相關機構,獲得自己期望的權益。
凱文曾在馬加特執教山東魯能期間擔任助理教練和技術分析師,由于未經允許擅自外出度假且不服從管理,凱文被魯能提前解除合約。
隨后,雙方就薪水問題產生分歧。凱文認為山東魯能拖欠薪水,在討要失敗后,其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
CAS經過審理認定山東魯能違規,要求魯能限期支付薪水。但魯能認為凱文違規在先,因此直到過了期限也仍舊拒絕執行判決,從而導致被亞足聯取消亞冠資格。這是國際體育仲裁對于中國體育的不利判罰之一,魯能俱樂部的參賽權益損失慘重。
如果中國設立專業的體育仲裁機構,結局可能會不一樣。
目前,國內球員的申訴途徑非常單一。不少俱樂部也因此呼吁、業內也同時在推進,希望成立全國性體育類的獨立仲裁機構。
這個機構應該由有關部門牽頭成立,具有權威性;并在司法局登記,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去法院申請執行,而非像現在這樣,行業內的仲裁只適用于足球行業,不具備法律效力。
原則上,體育仲裁機構專指《體育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體育仲裁機構,其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應由國務院予以規定。但不論是單獨設立的體育仲裁機構,還是在現有仲裁體系下的體育爭議仲裁,只要是秉持公正、獨立、專業的原則去解決爭議的,就是未來需要的體育仲裁。
“仲裁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解決欠薪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協調勞資雙方在相應的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設立爭議解決機構進行協調至關重要。”危羿霖如是說。
保障運動員權益,實際上也是提高運動員法律意識的問題。一是運動員自身積極參與行政機關、協會、社會團體的法律培訓、分享;二是倡議主管運動中心、單項協會等能夠積極主動為運動員提供學習的機會、平臺,要求專家學者、法官律師等做培訓。
這也是正確指導運動員通過體育仲裁,合法合規地保障運動員權益的有效路徑。
目前,以合同為基礎的自治管理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是私法關系,遵循意思自治和“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不受法律對公權力的限制,可排除當地法律的適用和普通法院的管轄,在體育行業自治管理中,此種規則漏洞應如何完善?危羿霖有著自己的解釋。
首先,對于體育爭議解決而言,并非所有情況都可以排除法院對案件享有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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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方可通過專門的體育爭議解決機構處理爭議;
其次,即使是專業的體育爭議解決機構,也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所作出的裁判結論必然存在法律瑕疵。
無論是法院還是體育仲裁,均應當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審理案件,而不能創造“法外之地”。
目前,真正獨立與中立的體育仲裁機構在我國尚未建立,做出的裁決只能視為內部決定并由體育機構自行執行,不具司法執行力。
體育機構依仲裁裁決做出的處罰是可訴的,而法定的仲裁裁決是不可訴的。法院也只對仲裁程序過程進行審核,其不會考慮實體問題。當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銷裁決或申請不予執行,不能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
譬如由國際體育仲裁院做出裁決后,孫楊只能向瑞士最高聯邦法院申請撤裁,而不是上訴。因為首席仲裁員對中國人帶有偏見這個程序瑕疵,聯邦法院才因此撤銷裁決,并發回重新審理。
因此,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早日設立獨立或中立的體育仲裁機構,以保證體育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對于全國性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危羿霖則建議,希望立法部門在制定相應仲裁規則時,可以設定明確具體的案件審理范圍,并處理好體育仲裁機構與法院、商事仲裁機構的審判權銜接問題,從而避免 “管轄權真空”的出現。
2017年,國際體育仲裁院上海聽證中心落戶上海,其將進一步發揮體育仲裁的平臺作用、與國際體育組織的橋梁作用、集聚人才的紐帶作用,為中國乃至亞洲的運動員們解決爭議糾紛。
或許將來,中國運動員在國際上面臨爭議時,會更有話語權。,